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建筑用石资源税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征[2009]22号2009-2-25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丽地税公告〔2016〕7号
)
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资源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创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现就市本级建筑用石
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丽水市本级范围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建筑用石
资源税。
二、建筑用石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