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8]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针对近期各地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申报退税时,出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
出口退税计算机二期网络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96号)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应在申报之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表式见附件1):
(一)《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二)出口货物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四)供货企业产品说明书;
主管退税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在《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企业按照退税部门认定的扩展码申报。
二、在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具给出口企业的单证,主管退税部门同意出口企业在单证未使用前作废,除《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外,企业凭以下资料申请开具红字单证:
(一)开具相关红字退税证明的申请报告;
(二)红字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
(三)需作废的已开具未使用相关退税证明所有联次。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企业上述申请资料后开具红字单证,原开具单证在审核系统中不再作删除处理。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需要作废的,在审核系统中不作处理;主管退税部门应将作废的所有纸质单证全部收回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