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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4〕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和《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 》 ( 大地税发 〔2003〕193号),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持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一)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外出经营管理条件的,为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并录入微机。

(二)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3.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7.纳税人账户、账号或开户核准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件;

8.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关于报验税务登记的注销
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不动产全部销售完毕后,应在项目所在地结清全部应缴税款,及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注销报验税务登记清理检查,办理注销手续。

二、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已经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申报发票开具情况,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