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4〕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
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和《
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 
》 (
大地税发 〔2003〕193号
),现对
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我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进行
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持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一)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外出经营管理条件的,为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并录入微机。
(二)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3.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7.纳税人账户、账号或开户核准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件;
8.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关于报验税务登记的注销
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不动产全部销售完毕后,应在项目所在地结清全部应缴税款,及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注销报验税务登记清理检查,办理注销手续。
二、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已经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申报发票开具情况,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