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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所发[2000]17号 2000-4-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签定工作建立健全征管审核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和日常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认真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个月内申请。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要采取实地或调帐的方式,对“鉴定表”中的5项内容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及《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晋地税所字[1995]第21号)中“二、鉴定标准及内容”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确认,逐项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注意见,在2月底前报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三)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的“鉴定表”后,要集中时间、人员,核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核定为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或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还要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或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