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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7-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苏地税函〔2009〕12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在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