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03-01 云地税二字〔20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地税局于2000年6月15日下发了《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云地税二字〔2000〕65号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和《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
财税〔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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