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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17 桂地税发〔200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二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对有减免年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即对有减免年限且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二)对没有减免年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含暂免征、暂减征)实行按年审批制度。即实行一年一批审批制度。
(三)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五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报市(指地级市,下同)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审核确认后执行,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四)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项目。凡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五)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