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浙税三[1994]2号 1994-03-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财综[2012]130号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3]293号《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1994]财农13号《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就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央、外省办在我省范围内的企业单位〕都属于征集范围。具体包括:
1.全民所有制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独立核算企业或单位〔如宾馆、招待所、印刷厂、服务部、汽车队、校办企业等〕;
6.劳改、劳教企业,各类农〔林、渔〕场,军队〔武警〕办的企业;
7.民政福利企业。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不分行业一按律销售额〔营业额〕的0.3%征集,其他企业和单位按行业确定征集率。
三、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应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指企财、家财保险费收入〕等实行全额计征。
四、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集。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管理的企业,由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负责征集。各地也可委托乡财政等单位代征。
五、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原则上在9月底前一次缴纳完毕。对数额较大,需要分次缴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在九月底前分两次缴清。具体缴纳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六、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数额较大,为治理水利工程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各地可在保证完成征集任务的前提下,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当年应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