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2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财综[2012]130号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将近期各地请示的若干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浙江省境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省局另有文件明确的除外)。对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对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收入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免征水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