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规定,第八条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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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因业务量小、开票较少不需要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的。
第三条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四条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五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三章 窗口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代开申请人应填写《×××国家税务局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说明申请代开发票事项、单价、金额,收款方的生产经营地址或居住地址,以及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原因。
第七条 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件,须出示原件,第一次代开须提供复印件存档。如属个人在外县(市)经营并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还应提供相关经营或居住证明。如为单位申请代开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的身份证。
第八条 代开申请人应提供购销、劳务合同或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接受劳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加盖了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申请代开发票,可不需提供此类证明。
第九条 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一)对企业或个人,让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房屋等不动产除外)代开发票的,应另提供购入该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属于单位的还应提供已提折旧或其他已使用过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免税农产品代开发票的,应另提供村级委员会证明。单笔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供货方《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证明应注明其农业产品养殖或种植土地(场所)的面积、属于自有或租赁,各类养殖、种植的产品名称及其产值,加盖公章并注明填开人姓名。
(三)申请代开苗木产品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出示相关建设项目的绿化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对属于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化肥等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原则上不得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确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代开发票范围和对象,应出示专营许可证等各类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四章 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审核管理
第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办税厅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对收款方名称为单位的,由办税厅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其他单笔代开金额在5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窗口代开人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