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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9-13 桂国税发〔2010〕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农机局:

为加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第五条“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的规定,对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应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严格执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先税后牌”的规定,规范登记管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