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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协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协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08                                                               云国税发〔20045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协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抓好协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国、地税协作配合是一项长期任务。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务必从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行动,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科学制定双方协作的长期规划,明确近期工作突破口和切入点,以信息交换、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为重点开展协作。注重运用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度性手段,尽快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纳入各自的整体工作规划,努力把工作协作与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推进税收事业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国、地税工作协作顺利开展。对于总局已规定的协作事项,必须抓紧落实;对于总局原则性要求的事项,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具体办法;对于暂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要认真开展试点,总结积累经验和做法,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全面推行。
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精心组织、亲自部署、带头调研,切实加强对国、地税工作协作的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分析研究加强国、地税工作协作的趋势特点及其新情况、新任务,找准本部门协作工作的抓手,明确本部门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建议和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注重运用创新的方法,推动双方协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在执行中,请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附件:1、协作表证单书(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协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国税、地税工作协作与配合,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协作配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协作配合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协作、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区、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协作领导小组,业务对口部门具体落实。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工领导配合,各部门具体落实的协作配合机制。
组长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
(一)审定协作配合制度;
(二)定期召开例会;
(三)解决协作配合问题;
(四)监督检查协作配合工作;
(五)持续改进协作配合工作。
第五条 协作事务的具体牵头组织承办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块结合在各级征管部门设业务协作事务岗位负责各项具体的协作事务。
业务协作事务岗位的基本职责:
(一)拟定综合性协作工作制度;
(二)收集、传送和反馈协作事务;
(三)协作配合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四)综合性协作配合资料的归档。
第七条 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季度例会制,由国家税局、地方税局局长,或授权副局长轮流主持召开。
例会前十天,由主持方业务协作事务岗岗位人员负责书面通知参会人员。
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由国家税务局局长和地方税务局局长共同商定后,主持方协作事务岗岗位人员在会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协作事务岗的岗位人员参加会议作会议记录。
不需召开会议决定的协作配合事项,由征管部门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局长共同签字后执行。
第八条 协作事务岗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只涉及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单方的,由征管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解决;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征管部门向协作领导小组提出解决;本级不能解决的,由征管部门报告上级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