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税务稽查环节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税务稽查环节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国税稽[2000]16号                         2000-5-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加强税务稽查环节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税务稽查环节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十五个不准”,树立全省国税稽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队伍廉政建设,根据全省国税系统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税务稽查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税务稽查案件的监控管理。案件监控管理,是指对总局、省局、批转下级查处的案件及各级自行组织查处的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查处质量、处罚力度等指标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1.在省、市(地)稽查局内部设立案件监控管理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一般设在综合科。
2.案件监控管理的范围:总局、省局(督办)转办的涉税案件;县(区)以上稽查部门自行组织查处,已查结的案件。具体检查数量由监控小组确定并实施检查。
3.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对涉税案件的稽查、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适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性、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靠性、处理的及时性和文书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4.检查方法与步骤:各级稽查部门,应按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级已查结的案件组织自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