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9]7号 1999-02-0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目前,各地对学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教育劳务征免税范围问题执行不一。为统一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学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教育劳务征免税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一、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举办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及按国家规定录取,学业完成后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由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经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二、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无学历的教育劳务,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育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