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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12〕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干部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税务行政裁量权,深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总局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列入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对税务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既是推进政务公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也是国税机关加强内控建设的有效途径,对全面推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税务行政处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突破口,对推动国税系统行政裁量权的全面规范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重点推进,不断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涉及税务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核定征收、举报奖励等税收执法方方面面。为保证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应当本着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原则,逐步、逐项地规范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一是步骤上,分步走。以税务处罚裁量权的规范为起点,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制度建立并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建立其他领域裁量权基本制度。二是方法上,采用原则规定加具体标准相结合。原则规定,主要是结合各领域裁量权的特点,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将法律、政策的原则性要求及基本程序作统一规定。具体标准除制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进行细化外,对情况复杂,难以以条文方式加以细化的裁量权,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省局将收集各类典型案例,每年定期发布,用于指导基层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到同案同处。各地也应积极收集本地典型案例,逐步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三、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办法》的贯彻实施

根据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总体思路和安排,省局制定了《办法》,并明确了相关裁量基准,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一是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策法规处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制定税务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细化方案。二是要完善制度。各地应根据省局《办法》和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基准及贯彻落实措施,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本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在发布之日起30内报省局备案。三是要定期评估。各省辖市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局上报本单位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情况,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便于省局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省局将定期开展对全系统规范税务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发布评估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促进国税机关合法合理行政,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吊销许可证;

(四)停止出口退税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立法目的,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具有正当动机,作出符合社会一般认知的理性判断;

(二)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处罚应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选择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四)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