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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1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使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 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按所属期2010年3月份(或1季度)为首个起始月份(或季度),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执行。
二、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超标月份(或季度)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短信、网上申报系统、纸质函件等不同方式提醒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认定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对符合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