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
桂财税〔201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释放税费政策红利,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3号
,以下简称
财税〔2019〕13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实施以下税费优惠政策,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财税〔201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