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夯实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源,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建立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长效机制,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绍市地税政[2014]5号
)同时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夯实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源,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建立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源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现行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绍兴市级两税征税范围内拥有或使用经营性房屋(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自用或出租行为、承租房屋(土地)行为,都必须在《税友龙版》系统中进行两税税源登记。
第二条 两税税源登记采用申报登记的办法。
申报登记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友龙版》系统的申报端口,将自用、出租、承租或转租的房地产基本信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协议)》以及会计核算记载的内容,按《房屋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的格式要求,自行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登记完成后携纸质《房屋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