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80号
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的有关规定,省局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8]147号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六日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