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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在统加油站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在统加油站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7〕183号                                  2007.04.09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票证服务中心:


为加强税源管理,扩大电子发票使用范围,积极推行电子发票,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严格发票管理,根据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关于在系统所属加油站推行企业衔头卷式发票的请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其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卷式发票,并于2007年6月1日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销售发票》(以下简称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规格式样
《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票样附后)为企业衔头单联卷式打印发票,每卷100份。其规格为:宽76mm、长127mm,使用冠豪60克彩纤防伪纸印制,印制单价为每份0.055元。发票代码为113000723001,种类代码为30300,由省局数据处理中心统一维护于综合征管软件中;发票号码为全省统一的8位顺序号,省局按码段调拨各市。

二、《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的印制及调拨方式
每年10月初,由各县(区)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