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及使用计算机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23 大国税函〔2005〕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 (
辽国税函[2005]395号
)以及《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征便函 [2005] 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领购使用《二手车发票》;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
拍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