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4.19 津地税地〔200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为进一步保证
契税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
契税退税行为,依据
契税有关规定,现就
契税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减免税规定退税
根据
契税在登记备案环节征收的情况,对用拆迁款购房等符合
契税减免政策规定,并已交纳税款需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局提出减免退税申请,填报《个人
契税(政策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主管地税局要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减免
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