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27 云国税发〔2004〕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
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4号)的规定,现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运补税证明的开具和相关补税手续的办理统一由有退免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负责办理。即:德宏、红河、保山、临沧、思茅、版纳、文山等七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所辖地出口企业退运补税手续的办理,其余地州市出口企业的退运补税手续由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二、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属2003年度(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补税应补缴已退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