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票证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问题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票样附后)发票代码为113000622261,种类代码为21260,由省局统一维护于征管信息系统中,各级国税机关依此对《机动车发票》进行调拨、发售、查询等管理。

二、关于《机动车发票》印制问题

《机动车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区域码为1300,发票号码为全省统一顺序号,印制完毕省局按码段调拨各市。各市局每年第四季度报送一次全年用量,省局原则上一年印制一次。2006年7月10日前各市局须将本市8月至年底的《机动车发票》用量(份数) 报省局征管处,以保证全省8月1日新版《机动车发票》的开具。各市必须认真做好《机动车发票》用量统计工作,为节约印制成本,今年只印一次。

三、关于《机动车发票》的开票软件问题

《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组织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何时下发使用,另行通知。届时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好开票软件使用的培训工作,以保证新版《机动车发票》顺利运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使用新版《机动车发票》的重要意义,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严格做好《机动车发票》的计划统计、发售和旧版发票的清缴等项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