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06 黔国税发〔200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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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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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企业税源的分类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完善两个办法的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企业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总局、省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大企业税源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大企业的税源管理应遵循科学化、精细化原则,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全面掌握、监控企业各类涉税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评析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能力,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有效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堵塞税收
征管漏洞。
第三条 对大企业税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根据大企业行业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照《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的激励和监控规定,进行分级管理。
同一县(市)、区内的大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一般应由同一税源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对跨县(市)、区及市州地的大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分别进行税源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情报交换,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交换及通报工作由各地国税机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按国家统计部门新的企业类型标准划分
1.年末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末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3.年末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二)按年应纳税额划分年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三)各地实际税收
征管工作中对于规模或收入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或汇总纳税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大企业税源管理主要包括涉税信息监控、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源预测、纳税服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汇总,实行“一户式”储存、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涉税信息监控
第七条 涉税信息监控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对大企业涉税静、动态信息进行日常核查、采集、整理、初审和归集等工作,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 静态信息监控是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等特点,定期下户,实地调查,全面掌握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如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信息),为税源管理提供基础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组织及分支机构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所载明的相关信息和其关联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生产经营情况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生产设备、设计生产能力、工艺流程、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等信息。
根据采集的信息分析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年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等特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包括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等信息。
通过实地核实以上信息,分析财务核算实际情况与报备情况是否一致;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与金融部门联系,验证企业是否存在瞒报银行账户情况;认真分析企业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企业会计核算软件。
第十二条 股市相关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等信息。
根据采集的信息,分析企业融资金额、投向及股票价格波动因素,进一步掌握税源发展变动趋势;分析企业股票市盈率、企业财务公告等信息,掌握企业利润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 历史数据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包括实际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数量比例、产品结构(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税收实现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信息。
根据近3-5年的上述信息,分析相关指标增长、减少变动趋势,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动规律,为税收分析、预测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动态信息监控是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充分应用综合
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税控装置、电子报税及票表稽核等系统的信息,采取到企业实地核查、调查和通过第三方获取等方式,定期采集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物流、资金流等与计税依据相关的信息,适时掌握税源变动情况,为采取相应的税收
征管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物流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企业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使用情况,在建工程修建情况,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零配件的购进、领用存情况,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的出入库情况,待处理财产损益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审核分析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结合下户实地调查、核查采集的信息,运用企业物流信息分析方法(见附件),对信息数据进行初步的比对分析,掌握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的变动状况。
第十六条 资金流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项、预付款项、长短期投资、外币业务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企业报送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结合下户实地调查、核查采集的信息,运用资金流信息分析方法(见附件),对信息数据进行初步的比对分析,掌握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的变动状况。
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原则上应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后30日内,完成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核定、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采集工作,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按年采集、分析静态信息、按月采集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并按季进行综合分析。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写《税收管理员手册》,将所采集的信息及时整理、分析,为纳税评估做好准备。条件具备的,应录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各环节信息共享。
第三章 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清理漏征漏管户、查阅纳税人发票帐簿凭证、催报催缴、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检查的日常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办理、使用等情况;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帐簿、记帐凭证的设置、保管等情况;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核算软件报送情况;检查银行帐号登录及报告情况;检查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等情况。
(二)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检查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填开、保管等情况。
(四)检查纳税人申报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报催缴。
(五)检查申请注销、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是否已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有关税务证件,参与破产企业清算。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对大企业进行税源管理时,应将日常检查和涉税信息监控、纳税服务等项工作有机结合,有计划、按程序地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
第四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运用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企业涉税静态信息、动态信息与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全面审核、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大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应按照总局、省局《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税源预测
第二十三条 税源预测是税源管理部门通过分析税收收入情况、税源发展变化趋势与税收发展变化的关系、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及税收政策变化与税收变化的关系,科学预测一定时期内税款实现趋势,对本部门宏观税收收入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税收收入预测的主要信息资料有:
(一)综合
征管软件中企业税款实现、入库、缓缴及欠税等有关税收信息资料;
(二)近年企业同期相关指标增长、减少变动趋势;
(三)企业基期关联交易、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分析资料;
(四)评估、查补税款及采取的其他
征管措施情况;
(五)企业改制、重组、增资、扩股、扩产、促销等生产、经营变化的信息;
(六)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重大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
(七)通过经贸、发改、统计、工商、地税、银行、海关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预测结果确立后,应写出预测分析报告。预测分析报告应包括税收预测目标、对象、主要资料来源、有关因素、预测方法、预测模型及预测结果分析结论等内容。
第六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纳税服务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对大企业进行涉税信息监控、日常检查、纳税评估过程中,及时向纳税人宣传送达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信息,进行纳税咨询辅导,对纳税人涉税疑难问题给予解答,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征纳双方的有效互动和信息共享,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管户和管事的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和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服务、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提高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强化税源管理的要求,针对大企业特点,健全岗责,优化流程,合理配置管理人员,为税源精细化管理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九条 要结合实际,健全税源管理绩效考评机制,量化、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加大对税源管理工作的监督考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考评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兑现的原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大企业税源管理动态信息监控分析方法.doc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税源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杜绝漏征漏管,提高管理质量,保障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