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4]333号 2004-7-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流转税税务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税的审批;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减免税资格审批;
(三)软件产品减免税资格认定审批;
(四)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
(六)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
(七)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
消费税的核准;
(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确定审批;
(九)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
(十)新认定商贸企业首次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的审批;
(十一)对为纳税人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
二、对已取消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对已取消的流转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做好以下后续管理工作。
(一)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确定审批取消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本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四)为纳税人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
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取消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
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