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5]49号 2005-07-28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沪国税流[2008]96号
)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一)本市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工作
1.本市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单位除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外,必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今年上半年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开票清单。
2.主管税务局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经“案头审核”存有疑问的单位,应检查企业相关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商品(材料)采购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商品销售明细账;并可采取“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工作程序,对不符合 国税发〔2004〕60号
文规定免税条件的单位,不得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
3.各主管税务分局对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在征收系统(CTAIS)中加载免税标识;对认定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从取消免税资格之日起,对其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同时停止使用《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留存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单位“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缴销,并相应调整征收系统(CTAIS)中免税标识。
4.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在8月底前完成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并将享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包括外省市在沪非独立核算机构)和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于9月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本市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工作
1.对本市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报送资料。主管税务局按 国税发〔2004〕60号
文规定的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并将享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于每季末报市局流转税处。
2.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三)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范围
本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本市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其总机构在外省市的,由分支机构在沪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其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总机构在本市、分支机构在外省市的,总机构由本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定。
(四)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免税资格的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其免税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度。企业每年除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报送资料外,同时应向主管税务局提供上年度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和《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月度统计表》。各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免税资格审批工作,对通过年审的单位,给予延长一年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