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实行审核备案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06 大地税发〔2002〕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
》 ( 大地税发〔2005〕179号
)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收处理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了明确税企双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市局决定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审核备案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不再予以审批,实行审核备案制。
二、纳税人发生的
资产损失和以前年度亏损,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进行税务处理。
三、纳税人
资产损失的内容包括:
1、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报废;
2、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报废;
3、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因无法收回而造成的坏账损失;
4、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四、纳税人进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务处理需具备下列条件:
1、资产的盘亏:要有资产清查报告,报告要写明资产清查的时间、方法,填写资产清查清单,并由清查人员、财务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2、资产的毁损和报废:企业资产毁损如只是丧失部分功能,还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其毁损价值的确定要有社会质量技术部门或相关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作依据,对报废的资产要有本单位质量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3、坏账损失:要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相关证明。
4、股权投资损失: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损失,要相应提供原始投资数额证明、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所回收数额、投资期间的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凡在本年度进行
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