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6月2日)深地税发〔2004〕5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5〕 74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深地税规〔20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07号
)的规定,对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为规范我市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凡已建立规范的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的,可以按
国税发〔1996〕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