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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2012-10-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将第一条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现就《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