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06.23 辽地税发〔2005〕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规范和加强我省
房地产税收的征管,现将《辽宁省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抓住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充实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强化部门配合,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易到难,由点到面,扎实推进。
二、各级征收窗口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
房地产交易场所,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可结合本地
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程序。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省局。省局将选择部分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附件(略):1、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流程图
2、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精神,为提高
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以
契税“先税后证”为基础,以纳税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协作、环节控制,实现
房地产业诸多税种间的有机结合和相关税种的税源控管,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征收窗口,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要以
房地产交易场所的
契税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为基础,设立具有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职能的征收窗口。市级设立的征收窗口,由市级主管
契税的科(处)负责业务指导和部门协调;县级设立的征收窗口,由县级主管
契税的科(股)负责业务指导和部门协调。
征收窗口的工作职责:负责征收二级市场
房地产交易转让方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负责征收
房地产交易买方的
契税和
印花税;负责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和存量房销售专用发票;负责收集传递
房地产税收各税种有关纳税信息等。
二、规范征管程序
征收窗口以
房地产税收征管和纳税信息传递、税源监控为两条主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分别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等诸税种一体化管理(见附件1)。
(一)纳税申报
1.转让或承受
房地产的纳税人,在办理
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资料(见附件2),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应提供的纳税资料。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
房地产政策的变化,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提供的纳税资料。
2.对
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核批准的
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凭交易双方提供的交易审批手续和纳税资料办理纳税申报。转让
房地产者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承受
房地产者应缴纳
印花税和
契税。
(二)纳税审核
1.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符合税收减免政策及不征税范围的
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或不征税手续。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时,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和存量房销售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对已征税款分属地和级次入库。
(四)纳税人凭
契税完税凭证或
契税减免手续(不征
契税手续)和存量房销售专用发票,到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
各级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