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2〕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免税证明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认真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明其为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