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浙财农税字[2006]38号 2006-12-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即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3%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作废。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
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56号
)等文件精神,对推进全省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
房地产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的种类多,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缺乏有效措施。加强
房地产税收征管,既是国家加强对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又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当前在落实
房地产税收政策上尚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施一体化管理,就是要强化征管手段,创新征管方式,整合征管资源,实现有效征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是:以契税征管上的“先税后证”手段为把手,以税源管理为依托,以方便纳税人为前提,通过部门配合和征管环节控制,实现
房地产业诸税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质是征管信息共享,部门配合有方,征管环节相扣。
二、坚持“三个三”工作措施要求,落实征管办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我省
房地产市场起步早、发展快、总量大,在全省GDP中占有相当的份额。
房地产业税收大部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加强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对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开展一体化管理可以有效解决
房地产税收征管中税源流失、征管不到位、部门配合难的问题。各地要把推进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还没有很好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要求,努力学习借鉴杭州、义乌等地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征管办法,落实工作措施,积极推动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坚持从便民出发,加强
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切实把相关税种征管要求落到实处
当前我省一体化征管的重点在于交易环节各税种的控管。各地应从当地
房地产交易现状、征管设施和征管力量等实际出发,建立税种覆盖广、征收效率高、便民快捷的一体化征管方式。目前应采取财政、地税征收机关相互委托的方式征收
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委托征收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必须在同一场所征收
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完税。在
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中,必须做到征管政策统一,计税依据一致。财政机关的契税征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切实发挥契税在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的“把手”作用,充分利用“先税后证”这一法定工作机制的优势,主动为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