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有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你局在接到省局转发的文件后,应要求企业对参与此次备案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进行单独申报,同时组织力量再次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07
××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局要求对所上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 ( 财税〔2003〕222号
,以下简称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局上报的××公司等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见附件1),基本符合222号
文件的规定,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公司出口的××等货物(见附件2),不符合222号文件的规定,应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属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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