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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农业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农业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3.01.29 陕税发〔199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9〕135号规定,第二条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文件第二条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现对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按地域不同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一)从事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

1、西安市区(不含阎良区)为月销售额1000元;

2、宝鸡、咸阳、铜川市、渭南地区以及西安市的所属县和阎良区为月销售额 800元;

3、榆林、延安、汉中、商洛、安康地区为月销售额 600元。

(二)从事劳务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

1、西安市区(不含阎良区)为月销售额 500元;

2、宝鸡、咸阳、铜川市、渭南地区以及西安市的所属县和阎良区为月销售额 300元;

3、榆林、延安、汉中、商洛、安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