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6〕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6〕148号
)简称《批复》,下同)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批复
》第一条,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规定,省局决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由市(地)局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局审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 (
浙国税进〔2005〕30号
)从即日起废止。
二、《
批复
》第二条,关于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权限问题。省局决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从严的基础上,按照《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