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月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业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废止。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及非住房,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修改为“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及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市局研究,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预征率等相关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