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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04 陕地税发〔1998〕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些政策业务问题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税前扣除比例问题。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陕发(9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50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可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从实扣除。

二、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从98年起,对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