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8]6号 1998年06月25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字〔1997〕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更好地支持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促进我市经贸发展,经研究,现对我市生产企业 1998 年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已废止)生产企业(包括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与外商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同时提供委托代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内资出口企业应同时报送盖有经贸主管部门印鉴的“进料加工业务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同时报送“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

(三)已填齐内容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为方便企业,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经双方协商,可由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也可由外贸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无论哪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都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的凭证资料。

二、(已废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并于1998年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附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凡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不受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生产企业须及时将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批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送其主管征税机关。各主管征税机关据此应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增值税或当期应纳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具体操作时,应将计算的该部分进口料、件的税额依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时间纳入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处理。货物出口后,各主管退税机关在计算其抵免税额或退税额时,再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