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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8.23 川国税函〔2007〕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规范旧货、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并带动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逐步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管理,规范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现将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向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其他合法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按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视同财务核算不健全,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回收经营单位跨县(市)异地收购废旧物资,货物未运回机构所在地的,不得开具在其机构所在地领购的收购发票。外出经营未超过180天的,由回收经营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