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8]55号 1998-8-12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 ( 国税发〔1997〕99号
)等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报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未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的政策依据、范围、金额等。
2、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3、地税机关对企业的所得税结案资料。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生产企业,校办工厂,劳服企业等的减免税,需附有关部门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对减免税企业上报的减免税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资料不齐或情况不清的,要退回企业重报。
三、减免税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必须以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不得违反规定减免。
2、必须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不得越权减免。
3、必须坚持科室集体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的制度,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减免。
(二)审批期限
对企业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制度,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审批完毕,对需报省局审批的,要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达省局,过期不再办理。
(三)审批权限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额度以下,应按18%、27%两档照顾税率征税的企业,以及国家高新开发区内按15%的税率征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适用上述优惠税率时,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审批。
2、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1、2项、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所规定的减免税,其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3、对省级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不论减免税额大小,均报省局审批。(省直属分局直接征收的单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省直属分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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