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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做大做强重点软件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做大做强重点软件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23 辽地税函〔2005〕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做大做强重点软件企业实施意见》(辽信息软字[2005]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对其中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新创办软件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经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的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按照《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