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01-16 云国税发[200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六条规定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地税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采用同一代码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的规定,凡涉及对同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均采用同一代码,分别管理的原则。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统一换证的时间内,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尽量联合办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避免给纳税人造成多头跑国、地税机关,造成时间上、人力上浪费。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制代码问题。国内公民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按其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外籍、港、澳、台人员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境地区管理的有效证件等)号码。
三、国家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的,按《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