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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相关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相关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地税函[200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本文第一条已被浙地税函[2010]103号废止;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10]103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舟山市等地方税务局反映,要求明确有关单位收取的人民防空经费以及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场地、技术等为社会生产、群众生活服务所取得收入的相关税收政策。关于上述收入的征免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 财税字〔1997〕117号)规定,对列入收费项目名单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征收营业税。对未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和其他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