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函〔2017〕26 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车船税征管,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重申车船税纳税地点有关政策规定
(一)《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据此,在机动车登记地和从事“交强险”业务保险机构(含各分支机构、营销(代理)服务部,下同)所在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情况下,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应在武汉市内,不得随意改变车船税纳税地点。
(二)根据《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不是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其依法代收的车船税应以保险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按规定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不得根据保险中介机构所在地改变车船税纳税地点。
(三)根据《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应当严格依据机动车登记地确定征管范围。
纳税人不得向车辆登记地以外的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车船税。
(四)自2017 年4 月1 日起,我市范围内的保险机构在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时,必须严格落实上述关于车船税纳税点的有关规定。各局要对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应代收而不代收车船税,造成纳税地点错误,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问题
(一)为严格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建立“税险同步”的良好工作机制,除挂车等无需投保“交强险”车辆、异地投保车辆,以及查补以前年度欠税车辆外,原则上各局办税服务厅不应直接受理当年度车船税申报。各局办税服务厅在受理车船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