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流转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3.12.30 冀机传(199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七、八条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
为保证新税制顺利推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几个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原征收资源税的产品,其纳税地点暂维持现状,即在企业核算地缴纳。新开征资源税的产品,纳税地点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执行。
七、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起征点暂规定如下:
增值税:
(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
省辖市各区(不含县级市,下同) 1500元
其他地区8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
省辖市各区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