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8]12号 1998-05-0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3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经营人员35%(含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未达到35%比例的福利企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