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2-05-1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0日印发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
》(
2010年第4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我省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设在各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管理工作,各直属稽查局驻点检查科协助做好本局举报中心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中心主要负责检举管理工作。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七)省局举报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直属稽查局的检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各稽查局设立检举接待室。
第七条 各稽查局应当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与辖区地税局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上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的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征得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受理实名举报,应检举人要求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对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应当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台账》上登记;对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检举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立案查处。必要时向省局稽查局申请督办,对需要总局稽查局督办的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申请。
省局稽查局受理的重大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按稽查局长批示交本局检查部门或者转直属稽查局立案查处,登记《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台账》。直属稽查局直接受理并立案查处的检举案件,须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处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转交各直属局办理:
(1)双定户、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涉税违法行为;
(2)个人出租物业、销售房屋时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使用假发票涉嫌偷税数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发票违法行为;
(4)其他案情简单单一、不涉及重大涉税违法的案件。
需要交办、转办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制作《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或《税收违法检举案件转办函》,办理交办或转办,并登记《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台账》。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暂存待查,待检举人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转出单》,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对直属稽查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省局领导审批或省局授权的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五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对总局稽查局或省局稽查局督办、交办、转办的检举案件,除了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交办函和转办函以后3个月内报送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以书面形式报经督办、交办和转办部门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并定期报送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了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函和转办函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稽查局局长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的,以书面形式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并定期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稽查局局长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七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十八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