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6〕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提高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效率,防止纳税人取得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堵塞其他抵扣凭证管理漏洞,现就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采集当期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数据和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时,应按以下标准录入:
(一)专用缴款书号码中的数字、字母和字符须采用半角输入状态进行输入,倒数第四位不得出现下划线;
(二)专用缴款书号码在输入过程中不得有空格,号码位数不得超位、缺位;
(三)专用缴款书号码倒数第三位字母“L”必须为大写字母;
(四)确保海关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