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后划分金银首饰批发与零售业务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2005-04-13 云国税函[2005]3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二条“(对购买方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第二款,因为国税发(1994)267号第二条废止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取消〈证明单〉后划分金银首饰首饰批发与零售业务的请示》(昆国税发﹝2005﹞142号)文已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对金银首饰划分批发与零售业务以及征收金银首饰
消费税有关具体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划分的范围:仅对有金银首饰批发经营权的生产批发单位销售的金银首饰进行划分;没有批发经营权的生产批发单位销售的金银首饰,一律按零售业务征收
消费税。
二、划分依据: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购买方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划分依据。
三、划分办法:
(一)凡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应税金银首饰所取得的销售额